莆田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等问题,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市住建局负责由市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区域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跨区域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第五条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时,可采用随机抽取办法选择或自行选择。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后应按照闽建〔2017〕6号文件规定,成立符合要求的项目组。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
(一)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依规予以答复或答复内容流于形式的;
(二)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未予澄清或澄清内容流于形式的;
(三)违规代收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四)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五)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六)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未能实际到岗履职的;
(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招标文件等材料的;
(八)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违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布
第九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文件的责任主体,应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共同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进行编制。
第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注册资本、成立年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二)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或加分条件。省住建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四)不得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评审内容;
(五)不得将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或被质疑、投诉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等法定媒介上发布,同时推送至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办理招标备案。
第四章 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线上递交投标文件,办理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实现全过程电子化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信息出现雷同现象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信息网上给予通报。
第五章 开标及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 开、评标现场组织开、评标工作的招标代理人员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内备案的项目组成员一致。
工程交易中心在发放抽球用具、抽取评标委员会以及组织评标等环节加强对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身份核对,不属于备案的项目组成员应拒绝其参与开、评标工作,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组织开、评标工作的招标代理人员与上述备案的项目组成员不一致的,认定为“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未实际到岗履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
第十六条 应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项目,采用A类办法且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地注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排名前20名的投标人与该项目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排名前50名的投标人共同进入第一轮的随机抽取入围环节(上述两项排名的投标人出现重复时,不再递增投标人。上述第20名或第50名存在多名投标人信用分值相同时,全部进入抽取环节)。
第十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抽取专业应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应选择外地市评标专家,专家抽取申请表内的抽取地域应选择非莆田市或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两个及以上的抽取地域。
第十八条 本市辖区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代表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第六章 中标及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的第一日,下同),在法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在法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二十条 采用简易评标法且未出现投标文件电子信息雷同现象的招标项目,可在评标结束后的3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第七章 异议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投诉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递交投诉或线下向项目所属地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投诉件。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直接递交投诉的,监督机关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督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时,应先核实投诉件的真实性,具体核实办法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于存在虚假投诉或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情形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1日起发布的招标文件执行本规定,莆建管〔2020〕60号、莆建管〔2019〕106号、莆建管〔2018〕158号同日废止。本规定未述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